境内城市旅游形象广告须提供证明文件

2017-04-17 13:39| 发布者: | 查看: |

1、境内城市旅游形象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:
1)若广告主为政府机关、事业单位,须提供广告主的组织机构代码证;若广告主为企业法人,须提供广告主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;
2)对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进行形象宣传的,广告主应为港、澳、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,并收取港、澳、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批准登记证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);
3)广告中涉及“XX之都”、“XX之城”、“XX之乡”、“XX故里”等:
a)在相关文献中有明确记载的,广告主须出具相关证明;
b)在相关文献中没有明确记载的,广告主须提供省级以上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;
4)附加国际性节庆活动须收取活动所在地省级以上部门的批准文件;非国际性节庆活动须收取当地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。
2、境外城市(仅限已对中国开放的境外旅游城市)旅游形象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有:
1)宣传城市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关于广告宣传口径、广告语等内容的说明;
2)附加旅游节、民俗节等文化节庆活动的,提供节庆活动城市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关于节庆活动合法性、广告宣传口径、广告语等内容的说明。
3、城市形象广告不得出现第三方商业元素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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