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 商业特许经营(以下称特许经营)是指拥有注册商标、企业标志、专利、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,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,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,并向许可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。 2、 特许经营广告主须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企业,其注册资本须在100万以上(含100万),且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(含1年)。 3、 特许经营广告主应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,依照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。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,应当向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;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,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。 4、 发布特许经营类广告,应当提供下列真实、合法、有效的证明文件: 1)营业执照; 2)商务部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。 3)特许人拥有的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2家直营店的营业执照;从事餐饮类特许经营业务的,广告主还须提供2家直营店的餐饮许可证。(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此款规定) 4)质量检验机构针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,或经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; 5)广告中涉及对商品或服务内容、形式、质量、价格、附赠、允诺等有表示的,应当清楚、明白,并提供与其表述一致的实际合同协议; 6)广告中的荐证人须书面确认自己所阐述的观点与内容真实、有效,并附身份证复印件;加盟商作荐证人的,除了上述资料,还应提供《营业执照》; 7)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资料。 5、特许经营广告应当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,确保公众对广告内容(如特许经营范围、投资用途、附加条件等)有充分了解,不得夸大或隐匿关键内容,或提供虚假信息。对于有风险的投资项目,必须在广告中予以说明,不得利用广告欺骗或误导公众。 6、 特许经营广告的画面必须真实、准确、合法,不得抄袭或借用他人拍摄素材及画面。 7、 特许经营广告中禁止出现以下内容: 1)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生产或未经权威机构认可、推广的所谓“高科技”设备或产品,如:“秸秆气化炉”; 2)对投资项目承诺回报、利润、服务等内容,诸如使用:“投资少,见效快,回报高,收益大”、“1-2个月就能收回全部投资”、“ 一成付出,十成收获,省时,省力,更省心”、“零加盟费、投资好,利润高,零风险”、“免费培训,无须代理费,1-3折进货”等承诺性用语; 3)明示或暗示无须注册资本或经营许可,只须支付较少费用或购买设备即可随意经营; 4)明示或暗示“回收产品”或“抵押金退还”等有绝对化保证的; 5)广告画面中出现“财富热线”等相关内容的; 6)表述中涉及虚假、夸大或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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