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 电视购物短片的广告主须满足以下条件: 1)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; 2) 具有固定经营场所; 3) 具有不少于100个坐席的呼叫系统、物流配送和结算系统; 4) 具有规范的产品保修、退货、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制度和相应机构、人员; 5) 三年内无商业欺诈和虚假违法等不良记录。 2、发布电视购物短片须注意以下事项: 1) 广告形式上的限制:禁止主持人形式;叫卖式形式以及新闻报道形式。 2) 对产品的限制:禁止播出药品电视购物短片;禁止播出丰胸、减肥和提高性能力的保健品电视购物短片;禁止播出增高、植入式和专业人士操作的医疗器械电视购物短片。 3) 播出的限制:每天每小时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1条(次),每条不得超过3分钟,每天播出同一款产品或同一内容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3次。 4) 备案的要求:按照广电总局备案要求,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以及该购物短片广告的名称、时段、时长、次数和内容等情况。 5) 电视购物广告,应持续清晰标记“电视购物”、“广告”,使消费者清晰辨明广告,不得产生误解。 6) 广告中应以字幕形式标明商品销售的企业名称,承诺一定期限内“无条件退货”和“验货付款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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